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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要点分析-专利审核流程需要留意哪些重点信

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专利要点分析-专利审核流程需要留意哪些重点信

有了专利为什么还要提供评估报告
①将最核心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实现限度的保护
②将要技术特征写入丛书权利要求中,因为从属权项具有可选择性,可实现限度的保护
③避免一项专利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没有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过小
④避免独立权利要求过于具体或过于抽象
⑤避免逻辑上一致
⑥避免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划分错误
⑦避免背景技术太简单、太空泛
免技术理解错误使撰写之表达无法被理解甚至不可实现
⑨避免公开不充分
如何突破核心专利?
外观设计专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客体无有形财产那样明晰地予以界定。要合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观设计专利权,首先应当确定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确定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础。 copyright www.jiqunzhihui.net
专利审核流程需要留意哪些重点信息?
外观设计专利权中的设计要点是指区别于已有设计。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等。
以下是详细阐述:
一、什么是设计要点?《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因为外观设计是通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来表现的,这些因素很难用文字来进行准确的描述,主要是通过视觉进行直观的判断。因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需要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要求提交图片和照片。仅通过图片和照片来确定保护范围仍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必要时应当提交简要说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而设计要点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发挥重要作用,它更多的是从设计者的角度出发、强调外观设计在美学上的创造应用部分。《审查指南》中要求简要说明应当用来对外观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在实践中,设计要点一般是从产品外观设计者的角度考虑,对某一产品外观采用的不同于已有设计的单个、多个要素或者是对要素的不同结合方式形成的新的外观设计的说明。[2]设计要点是最能体现设计者投入智力劳动和在美学上创造应用的部分,使得外观设计区别于已有设计。二、什么是要部?根据《审查指南》中的定义,要部是指在某些产品上存在着这样的部位,其相对于部位明显地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该部位称作该产品的“要部”。“要部”的确定与吸引一般消费者注意的因素密切相关。在确定“要部”时,可以结合产品的使用状态、在先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似产品常见的外观设计形式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加以确定。一般地,只有那些在使用状态下相对于其它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明显强烈的部分可以作为判断的“要部”。例如:在使用状态下,在使用状态下,以特定方向朝向使用者的作品,如桌子的顶面,其在使用状态下能够看到的部位相对于看不到的部位(如桌子的底面)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明显强烈。因此,对于这些产品,使用时能够看到部位可以作为要部。通常不会为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如桌子的底面、车牌的背面等,不能作为判断的要部。三、设计要点和要部的关系尽管设计要点和要部有上述诸多不同,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相近似性时它们之间也存在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局在新修改的《审查指南》中强化了设计要点的概念,即要求当事人尽可能地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简要说明中指明设计要点。设计要点经过专利审查部门的确认后,相对于外观设计的其他部分来说对最终结论的影响就会更大,[3]在侵权诉讼中进行要部对比时也可以直接参照专利授权公告中的设计要点。因此强调设计要点的概念不仅有利于保证专利授权的标准与侵权判定时的标准具有一致性,也是目前各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一种发展趋势,也有利于对广大设计人员的创造性劳动给予更为充分的保护。四、在外观设计侵权诉讼中总结设计要点不是法院的职能范围,但这不妨碍法院采用要部判断的方式审查被对比外观设计和在先设计间的相近似性。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该款车型的外观包含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设计要点,虽然在前散热器格栅格栅和尾灯处略有不同,但仍然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笔者认为,设计要点是设计者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为了获得更充分完全的保护,而在申请文件的简要说明中对外观设计在美学上的创新性部分所作的说明。在原告申请文件中没有简要说明的情况下,专利审查机关或者法院均无权对涉案的“设计要点”进行归纳。但是这并不妨碍专利审查机关或者法院采用要部判断的方式审查被对比外观设计和在先设计间的相近似性。在本案的一审和二审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所总结的并不是设计要点而是要部。“车身前部前围板带有明显向前伸出的并带有折边的凸台、前散热器格栅为带有短横梁的宽格栅,车身各部棱角及导角均采用圆弧大R过度,左右两侧的下围板与整个围板形成完整连续的过渡型曲面,靠近轮胎部位的裙围板是带有突起的下围板”等均为在使用过程中、相对与其它部位、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实质是“要部”而不是设计要点,法院也正是通过要部判断的方式认定被告的外观设计同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具有近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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