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修改-专利修改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修改了几次,分别是什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不是实质审查。但是审查员根据专利局的《审查指南》对申请案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的理由,则授权!与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完全不同。实际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的是后审查制,即如果有宣告无效的申请,则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实行实质性审查。
专利代理人要怎么看专利法以及审查指南内容吗?有...
都没有做出改动
新的专利法没有涉及到计算机软件及程序部分的修改,仍以原来智力活动的定义为标准。
2010年审查指南在内容上改动为:(程序上就不说了)
1.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遗传资源保护和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要求,增加了对申请人提交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的具体要求以及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对遗传资源披露等的审查基准; 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2.适应专利法第9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相应规定的变化,调整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程序;
3.根据专利法第20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9条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要求,增设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程序;
4.适应专利法第22条新颖性概念的变化,对新颖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修改,并相应地调整了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相关规定;
5.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标准的修改,增加了初步审查程序中外观设计的相关授权条件的具体审查标准,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专利法第23条进行审查的具体标准;
6.根据专利法第61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57条的要求,设置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接收、处理程序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程序,并增加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具体评价基准。
2009年申请的专利适用于2010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吗...
所谓“超范围”的问题,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两部分内容:
1. 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
2. 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从您说明的情况看,似乎不超范围,因此是可以删除的。
但是,这终归是主观判断,您还要三思处理。
因为“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是无效理由之一,如果修改不当,即使通过审查,在以后无效宣告时也可能成为对手的把柄。
因此,在修改的内容涉及保护范围时,建议要非常慎重。通常是先尽可能争辩,然后再考虑修改。反之,如果修改内容不涉及保护范围的主张,只要能满足审查员,可以放心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