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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职务发明的专利归属权问题

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职务发明的专利归属权问题

职务发明的专利归属权问题
在我国,对于职务发明人是否应该获得工资以外的报酬,曾经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职务发明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在发明人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的,雇员根据被雇佣的目的从事特定发明任务或解决特殊技术问题的发明成果归属于雇主,雇主已经付出了工资,因此,职务发明人不应该享有另外的报酬。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尽管存在雇佣关系,但这种雇佣关系并不是占有其全部智力劳动的理由,当职务发明归单位时,单位应该支付一定报酬给职务发明人。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职务发明人的工资只是一般科技劳动力价格的表现形式,这与职务发明人的创造性成果给社会和单位带来的相对剩余价值和社会价值是不可比拟的。因此,为激励职务发明人的进一步技术创新同时基于公平原则,应该在工资之外酌情给予职务发明人一定的报酬,使他们所获得的回报尽可能符合其智力劳动投入成本。从上可知,当职务发明归属于雇主时,职务发明人获得相应的发明报酬已是发达的普遍做法。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第16条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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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职务发明应该获得怎样的奖励?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其专利权的归属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的“单位”,包括各机关、团体、部队,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本条所称的“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完成产品、方法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技术方案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如计算机录入人员、实验员、描图员等,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还应指出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主体,但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发明创造的自然人。

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职务发明的专利归属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