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保护范围-知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商标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标法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议。”异议不限止同类别等因素,不同类别不同商品都可以,即使你自己没有注册商标,但认为某个商标有违商标法或其它原因,都可提异议,所以现在恶意异议很多。
2、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如何理解“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集群智慧云企服,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申请,商标注册www.jiqunzhihui.net
一、驰名的地域范围
驰实质是一国的主管机(包括行政、司法或者准司法机关⑽)对商标驰名这一客观事实的法律确认,既然是客观事实,就存在时间和空间性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保护体系所确立的“个案保护,被动认定”的模式,可以很好的解决的时间性问题,但是关于的空间性问题,驰名的地域范围上尚有需明确之处。
(一)商标驰名的地域是否仅限于一个范围内是否必须在本国范围内驰名-这一问题,曾经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谈判的焦点。1999年9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关于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及其注释》(下称《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的答复,《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第二条第二项(d)款规定:“即使某商标不为某成员国的任何相关公众所熟知,或所知晓,该成员国亦可将该商标确定为。” ⑾虽然《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是一种建议和解释,并没有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遵守,但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应当履行入世承诺,国内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与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相适应。2003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保护规定》将的地域限定为在中国,虽然相对于我国国情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与《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精神不符。另一方面,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14条规定的认定应当考虑因素,这些规定肯定了可以突破地域性而受到保护的精神。而根据《保护规定》,国外的在我国受到侵害时,却不能得到足够的法律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