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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分录-子公司支付境外母公司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分录-子公司支付境外母公司

营改增之后向境外支付商标使用权费应该缴纳什么税
境外企业点地区提供商标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境内企业应按代服——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扣缴增值税,税率为6%,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税率。
另外,境内企业凭税收通用缴款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境外企业转让商标使用权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所以境内支付人在扣缴增值税的同时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发明专利注册首选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子公司支付境外母公司商标使用费可否税前扣除?
境内工厂向境外母公司支付使用费,该商标使用合同已经登记,用于该工厂和的所有商品,支付使用费时已代扣代缴相应税款。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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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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