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名称注册为商标-哪些英文是不能注册成商标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关于的商标哪一些不能被通过注册,也不能使
泓翎科技回答
我国《商标法》的第十条第二申请注册商否带有地名有着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早在1983年6月,商标局就开始要求不能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后来《商标法》在修改的时候,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但也有例外。
当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时,是不受禁止的。例如“凤凰”的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当使用在商品上时,人们一般不会将其误认为是产自湖南省凤凰县。
为了维护法律的延续性,维护已经注册人的工业产权,还规定了:“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很早之前已经注册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现在再想注册,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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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可以组合外国,的英文名字使用吗?
不可以
1、商标法规定列标志不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共和国的名称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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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 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 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 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 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