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性质的表述不正确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有哪些法定...
著作权的性质, 简言之, 即著作权到底是什么权利。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是著作权的归属, 另一方面是著作权的内含。我国《民法通则》把著作权纳入知识产权, 归属为民事权利。这一点无须探讨。关于著作权的内含, 也就是著作权是单一的财产权, 还是具有双重性, 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 是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权一体”的问题。在版权法最早产生的英美法系, 版权属于无形财产, 是既可以转让, 也可以在作者死亡时被继承的一种财产权。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 也没有“著作人身权”的提法, 甚至根本不规定我们所谓的“人身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 条指出,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但并没有明确其所列著作权中哪些是“人身权”。对此, 理论界普遍认为, 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即著作权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两权一体”, 并已成通说。然而, 对这一涉及著作权乃至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的基本理论问题, 实际上值得探讨说明。笔者不敢苟同, 认为著作权的内含或性质是财产权, 所谓的“著作人身权”在性质上根本就不是人身权, 而是财产权或财产权的一项权能, “两权一体”说不能成立。现就此不揣冒昧, 作以论述。为了阐明问题, 我们应当首先明确“人身权”的定义。在民法上, 人身权是和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最基本特征, 是“它与特定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法律表现为不可转移性和不可约定性。这一特征, 是权利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无论如何都无法分离, 而不是由制度所规定的, 事实上可以分离。对人身权的这一基本观点, 是笔者论述著作权性质的一个理论基础。有了这一基础, 再论述著作权的性质, 标准就明确得多, 问题就清楚得多。
copyright www.jiqunzhihui.net
简述我国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法律性质及类型
著作权客体,即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一般是指作者创作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works),亦称著作,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基本前提条件,但有形复制并不一定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条件。
著作权的权利性质
著作权客体,即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一般是指作者创作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works),亦称著作,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基本前提条件,但有形复制并不一定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