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去世 图书修订的处理-“著作权人寄给图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已经出版的图书著作权人是谁
1. 签合同是应该和著作权人签。因为有时作者和著作权人是重合的,但是有时作者会将著作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就成了著作权人,作者本人不再是著作权人;
2. 合作作品一般情况下是要与全体合作作者签。但是如果该作品的某部分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例如电影插曲、配乐等),可以单独签,但是不能侵犯其他合作作者的权利;
3. 甲方即著作权人是某编委会,那么编委会是作品的作者,该作品是法人作品,应该也是和编委会签;
4. 如果该书是职务作品,甲方是著作权人,那么是和甲方签,具体执笔人可以作为甲方的授权代表。
以下对著作权的认知,哪一项是正确的
A、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B、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C、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D、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可以不通知著作权人,但应支付报酬。
答案:
A、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B、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C、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原因:见2010年修订版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的条件(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请注意,本篇文章来自集群智慧云企服www.jiqunzhihui.net
1、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
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不保护思想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