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损害公共利益"问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侵权行为如果同时损...
张宏峻浙江省版权局文章摘要: 著作权法自2001年重新修订并实施以来,我国的著作权行政保护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特别是近两年,全国性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连续召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其中著作权保护工作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各种打击侵权盗版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有了较大提高。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著作权执法的现状仍不容乐观,执法办案的情况仍不尽如人意,某种程度上说差距还比较明显。这里既有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紧缺等体制方面的因素,也有执法依据上的原因,其中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于如何适用著作权法第47条就普遍感到为难。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执法人员容易模糊不清,界限不明,从而造成了案件受理上的不统一、不规范和一定程度上的混乱,有的“等待观望”,有的把握不准不受理,而是建议投诉人去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 《广东牙病防治》 2007年02期[3] 著作权侵害赔偿研究 《科技信息》 2006年2S期[4] 刍议著作权侵权之界定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 2007年02期[5] 舞蹈作品的版权保护 《工业产权》 2007年03期[6] 侵害著作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 《学术界》 2007年04期[7] 著作权强制许可初探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02期[8] 著作权保护的双重限制——以死海古卷案引之为鉴 《工业产权》 2007年04期[9]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界定与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学术交流》 2007年08期[10] 论美国法上的版权滥用原则 《著作权》 2007年05期 https://www.jiqunzhihui.net/
临摹别人的作品商用侵权吗
著作权法列举规定了具体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