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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关系-如何把握惩治网络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著作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关系-如何把握惩治网络

如何把握惩治网络造谣行为与保护言论自由的关系

个人理解这并不冲突,而且这是人权的体现。惩治造谣可以每个公民的利益,只要司法实行的合理就有利无害。就像法律规定我们不能蓄意伤人一样,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们的自由,但更加保护了我们。那些高喊着惩治造谣危害言论自由的人,是因为他们没有吃过被造谣的苦头。现在说的“惩治网络造谣行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谣言的发布者,而并非转发或评论者;“谣言”的定义也并不是说所有不符事实的任何内容都算造谣,而是那些明显蓄意的、恶意中伤他人的、影响极为恶劣的言论,比如,造成个人的名誉被践踏;企业的形象损坏、运营亏损;并且这条法律通常主要针对以造谣牟利的团伙,而并非老百姓。如果普通老百姓因为未弄清事实而无意间发布了谣言我认为是不会被追究责任的。不过这两者比较难界定。不知LZ看过《搜索》没有,高圆圆主演的。里面对现在的信息化时代的弊端描写的还是很到位的。网络可以一夜之间将一个善良的百姓涂抹成邪恶的化身,轻易地毁掉一个人的一生。因此网络需要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不然就会上演文革一样的闹剧。因此,惩治网络造谣行为不会和言论自由冲突,这两者不在一个层面,你照样可以在网上骂人、骂企业、骂ZF、或是评论苍老师的演技,大可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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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特别是欧洲国家文章的版权问题

朋友你“版权与言论自由权……可以视为枚硬币的相对两面o osite sides of the same coin),前者是所有权,则是社会的政治权利。它们被连在一起,是因为二者都涉及信息的流动(the flow of information),一个为营利,另一个为了自由。就像运河之闸,它可以促进信息流动,也可能阻碍流动。”[1]《版权的属性》的作者对版权和言论自由(本文将主要使用“表达自由”一词)之关系的把握,应该说是相当中肯而深刻的。 对于版权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下列叙述曾经是较大范围内的基本观点:第一,表达自由要求表达能够自由传播,而版权则允许权利人垄断其表达,由此,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因“表达”而相关联,并难免发生冲突。第二,基于冲突的可能,也基于法律价值的考量,版权法历经几百年的演变,已经为表达自由价值的实现预留了充分的空间,从而在法律规则上避免了逻辑上的冲突。由此,长期以来,版权法研究、有关国家的判例基本上不考虑这种冲突,因为他们认为,冲突已经解决。[2]然而,20世纪末,随着互联网的崛起,更随着版权保护的一步步扩张,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开始较多地引起学界的关注,并频繁地引发有关诉讼。[3] 在我国,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的关系没有引起太多关注。原因应该有很多,最重要的是,我国版权制度的建立时间短,没有发生过相关的诉讼。据笔者的了解,吴汉东先生1995年的博士论文最早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对系统的论述。[4]时至今日,随着版权法律实践与研究的深入,这一问题仍有许多值得继续探讨的必要。 本文的进路主要是:首先分析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之间可能存在的各种关系,包括共存、相互促进和冲突等;然后,重点分析二者之间的冲突,并从制定法以及判例的角度分析版权制度为解决这一冲突进行的规则设计。另外,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关系涉及到法律价值与规则等不同层面,法律价值的冲突与协调需要深入的法哲学探讨,本文对此不做专门论述。 “一枚硬币的两面”─在西方学者的生动比喻中,硬币就是“表达”,两面即是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两面因表达而共存;也因相反、相对而发生矛盾——正可用“相反相成”来形容这种关系的实质内容。简单而言,围绕表达,版权法与表达自由法有着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法律价值取向。这两种取向虽有可能合力促进相同的目标与结果,更可能因取向相反而构成冲突。 在本文语境下,我们有必要理解版权法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版权的内涵。“人们相信,版权存在的理由是,保护创造作品的人,免受他人盗用(pilfer)其作品。”[5]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版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6]——查阅手头数种教材或专著,即使有版权的明确定义,也只是如此简明而笼统。确实,定义是不容易的。 不过,纵观整个版权法理论,作为常识,以下几点是非常明确的:第一,版权赋予作者就其作品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他可以自己、也可以授权或禁止他人发表、修改,并以复制等方式使用该作品;第二,版权的客 https://www.jiqunzhihu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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