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案例分析-著作权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著作权案例分析:
答案:1,陈某不是合作作者2,黄教授家属的要求合理,陈某不是教案的作者3,陈某只是把教案整理润色,算不上整理和改编作品,也就是陈某不作品不能主张权利 内容来自https://www.jiqunzhihui.net/
求一篇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及分析侵犯著罪相关案例《丁丁历险记》图书盗版案2001年5月,中国一少年儿童出版社从时独家引进出版了彩色绘图本《丁丁历险记》图书。同年7月,该社接到读者举报,称在市场上购买的《丁丁历险记》书中有大量的错页现象,中国一少年儿童出版社经核实后确认此书为盗版。后经调查发现,盗版系该社对外合作部编辑钟自仁利用职务之便复制,由做印刷业务的苏志坤负责联系制版及印刷复制工作,由陈涞伪造委印手续,分别联系北京BEIJING冶金大业印刷有限公司等多家印刷厂分别盗印连环画册《丁丁历险记》5000套,在北京BEIJING市金星印务有限公司、北京BEIJING市通州胡各庄西堡村装订厂将盗印画册装订成册,违法经营额达270余万元。2002年11月,北京BEIJING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庭审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钟自仁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苏志坤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涞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盗印《上海城市交通图》案《上海城市交通图》是由上海市测绘院编制,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江苏省太仓市印刷有限公司承印的地图作品。上海市测绘院拥有该图的著作权,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拥有该图的专有出版权。1999年10月,薛模权拷贝复制了《上海城市交通图》菲林一副。嗣后,薛模权委托他人非法盗版印制《上海城市交通图》1.5万册,以每册2.2元、2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同年12月初,薛模权拷贝复制了《上海城市交通图》菲林一副。随后其找到霍重光,要霍为其联系印刷。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薛模权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霍重光非法印刷盗版地图数量达17.15万余册,非法经营额达85万余元。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薛模权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霍重光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贩卖盗版光盘侵权案2004年5月,夏长生、何涛各出资5万元,租赁南京花红园一住房为经营场所,贩卖从&广州&等地购进的盗版光盘。2006年6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会同南京市文化局等部门进行检查时,将正在贩卖盗版光盘的夏长生、何涛等人抓获,并当场缴获各种非法光盘2.3175万张。经江苏省版权局鉴定,侵权复制的音像制品、游戏软件共2.0849万张,另外还有淫秽光盘2326张。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夏、何二人以赢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商标)许可,发行音乐、电影、电视作品光盘及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以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判处夏长生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案犯何涛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高科员工侵权案2002年3、4月份,李某、黄某先后到高科公司工作。之后李某担任高科公司项目经理职务,负责研发IAD系列产品,即MG6000系列媒体接入网关。黄某则为该项目组研发成员,李某、黄某多次接触并掌握了高科公司&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查明,由于高科公司对MG6000系列产品享有著作权,同时两被告人侵权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81万余元,所以两被告人的行为已共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007年4月,天河区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非法复制电视剧《扫黄先锋》案电视剧《扫黄先锋》的版权属在香港注册的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所有。1998年底,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授予瑞得公司在中国一大陆发行其电视节目《扫黄先锋》的独家播映权。1999年9月,舒亚眉利用职务便利,从瑞得公司骗取播出带1套,交给海天公司经理陈宝华。后两人以海天公司的名义,分别与山东齐鲁电视台、西安电视台、云南电视台签订《扫黄先锋》电视剧的播映权合同,将骗取和复制的播出带分别出售给上述3家电视台,非法获利79万余元。北京BEIJING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被告人舒亚眉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0万元;被告人陈宝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两人共同退赔瑞得公司7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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