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24条案例网站-谁知道中国著作权法关于_集群智慧云企服
全国客户服务热线:4006-054-001 疑难解答:159-9855-7370(7X24受理投诉、建议、合作、售前咨询),173-0411-9111(售前),155-4267-2990(售前),座机/传真:0411-83767788(售后),微信咨询:543646
企业服务导航
当前位置:主页 > 企服学院 > 版权学院

著作权法24条案例网站-谁知道中国著作权法关于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著作权法24条案例网站-谁知道中国著作权法关于

谁知道中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案例的判决的原文在哪里找?

就本案,吴琼将小说《受戒》为完成作业改编影剧本,属于著作权22条第(1)项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为,在此法律未对“使用”一词进行限定,所以吴琼的改编也是合理使用行为,当然,吴在本案中也未被列入被告,这是正确的。但是作为不是个人的电影学院情形就复杂了,电影学院根据吴琼改编的《受戒》剧本拍摄了电影,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是大有疑问的,这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从法律条文的字面规定来看,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规定的合理使用仅限定在翻译或者少量复制,而不包括“拍摄成电视电影等”。从理论上看,摄制权与复制权、翻译权等是完全不同的权利,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0条对此也新作出了明文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权利类型。该案的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将小说摄制成电影的行为为合理使用,实际上是参照了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的精神,在情理上堪可赞同,但毕竟与我国成文法不符,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规定的内容相当明确,并非文义过窄不足以表示立法原意而需要作扩大解释。2001年修订时虽在第lO条明文确立了摄制权,却仍未将摄制也归入合理使用中,这实际上是很值得探讨的,如果为学校教学或科研方面的合理使用仍然仅仅局限在翻译或少量复制上,而不能包括摄制,那么同样地,改编、放映等行为也无疑被排除在外的,而这些恰恰是学校的教学科研所必须的。

集群智慧云企服,企业服务好帮手!https://www.jiqunzhihui.net/

著作权案例

当你游览黄鹤楼的名楼盛景时,可曾留其北门处巨型廊柱上那一副也许将永远没有的楹联?又是否知道因之而引发的一起长达十多年的楹联著作权纠纷案? 现今,这起我国首例楹联著作权案件终算划上了句号……

集群智慧云企服https://www.jiqunzhihui.net/



著作权法24条案例网站-谁知道中国著作权法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