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公共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各国著作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中华人民共各国著作权法》颁布 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人民共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原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请注意,本篇文章来自集群智慧云企服www.jiqunzhihui.net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从什么时候起开始施行。1990年9月7日第七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通过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第修正)于(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获得通过)。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内容来自https://www.jiqunzhihui.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