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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各国著作权法》颁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著作权法 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各国著作权法》颁

《中华人民共各国著作权法》颁布 修正

代表大会常务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的决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原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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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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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已经启动。法律是一种陈述系立法技术体现于实质权利义务分配的合理性,也体现于规范陈述的布局与设计。在立法设计中,体系观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指导理念,因为法律规范是在整体上发挥作用的。立法不能只关注孤立的条文,必须关照一部法的内部所有条文形成的合力,以及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共同作用的合力。我国立法所依托的经验来源主要包括社会意见征集和外国立法及国际条约,社会意见反馈通常体现为孤立的建议性条文,对外国立法及国际条约的研究通常也只限于直接相关的条文对照(即立法例的引用)。这两种来源都是片面的、非体系化的。因此,如果欠缺体系观,全面地征集社会意见、广泛地借鉴国际经验,都未必能保证立法的质量。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已经于2012年3月31日正式展开。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于官网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2年6月26日下午,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座谈会在景名园宾馆举行。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将于本月底或下月初公布,“88个条款只有7个条款没有修改。” 对于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保护,王自强称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并无特殊性,在座的古籍类出版社代表则希望能加强古籍整理作品版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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