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著作权案例-关于侵犯著作权的一个案例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著作权人的案例分析
一群道貌岸的不就是见钱起意吗吃懒做,宰大户,有什么不敢说的,一群不要脸的东西。你卖的时候没有跟人家签订协议,没规定不让人家复制啥的,难道买回去还要当大爷供起来;就是供起来,占地费,保养费,安保费,要不要?帮你宣传名气,免费广告,你给钱吗?博物馆的人用吃饭的?人家买画的人动脑筋,跑腿推销,不用花力气的?吃空气就能跑?
我觉得你的东西,如果你卖的时候有附加条件,就应该签订协议,规定人家只能展示,不能复制,不能修改啥的,如果人家同意了,买了,签字了,那就按你说的来。如果啥都没说,没规定,没限制人家,那么这个就是买家的东西了,买家拿买到的东西赚了钱,那也是买家的本事了,而不是卖家的。人家买家有本事能利用这幅画赚到这幅画价值之外的钱,是人家买家的能力。卖家你眼红是可以的,但是卖家想讨要这部分利益的时候,就是不要脸了。毕竟你是把这幅画卖给了人家,而不是用这幅画去入伙了人家买主的生意,卖家凭什么去瓜分买家的生意红利,这不是强盗吗?哪有这样的道理? https://www.jiqunzhihu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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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从排除法度来说:作者对其作品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著作财产权,其中,改便是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一种,第三人若想改编作品,须经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便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因此,电视台肯定侵犯了作者的改编权和支付报酬权,排除B和C,改编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侵犯了改编权当然就侵犯了著作权,因此排除B,所以选A。
为什么没有侵犯作者的发表权呢?发表是指将作品以印刷出版或其他形式大量的向不特定的人公布,该电视台虽然将该作品改编成题为《干柴烈火》的情景喜剧已具备向不特定的人群公布这项条件,但是电视台发表的只是经过改编后的作品,并不是原作品的形式,因此没有侵犯作者对其作品的发表权。
关于著作权的案例
不侵权。
1.绘画,,雕塑等美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购买人可以对美术作品欣赏,展览或再出售,但不得从事修改复制等侵犯作品版权的行为。证明了所有者的权利 内容来自https://www.jiqunzhihui.net/
2.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观点公之于众后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一般是指对作品内容的修改。本案中画的内容为国画,而且作者是觉得笔峰不够,怕影响自己的声誉,并不会给自己的人格造成影响,在内容确定的情况下并不影响作者的人格。再着张某对该作品有所有权,展览权并不违法,也没有实际上侵犯作者的张某的修改权,所以本人意见不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