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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许可证办理(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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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许可证办理(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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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流程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审批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办理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四、法律依据
《电信条例》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