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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46条解释-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怎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46条解释-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怎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怎么理解

提问者问题应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第四条计算机程序的合权使用者在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获取必要的兼容性信息时,可以不经该程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和翻译该程序中与兼容性信息有关的部分内容。适用前款规定获取的信息,不得超出计算机程序兼容的目的使用,不得提供给他人,不得用于开发、生产或者销售实质性相似的计算机程序,不得用于任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该条第二款意思就是计算机程序的合法授权使用者可以破译该计算机程序兼容性信息,但是仅限于个人使用且只是用于计算机程序兼容的目的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注:现在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46条最终 有没有通过

你要问具体的内容有无通过。或哪版著作权法有没有通过。现该稿正在讨论修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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