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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总结-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商标法总结-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哪些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鄙人对商标法不是很了从一些资料中找了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某一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被认定为,并且该已在我国注册,如果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该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并且这种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已经误导公众,并足以导致该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予注册,若擅自使用该,则应予以禁止使用。这里的限制条件是“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如果缺少这一前提条件,就不能驳回该商标的申请注册,也不能禁止其使用。这一限定条件也是为了达到限制所有人滥用权利的作用,以维护其他商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为商品生产市场创造公平合理、健康有序的竞争局面。
  <附>:2001年10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职业病防治法(草案)、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和修改工会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节选)
  二、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加强商标管理不仅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包括了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法立法目的中应体现这一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注册同一商标的,应进一步明确规定由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五条修改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商标中有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的应当禁止使用,但是对已经善意注册的此类商标,应当承认其继续有效。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四)有的常委委员、专家提出,现在有的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他人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这种行为妨碍了他人的商品创名牌,应当加以限制。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三十六条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增加一项内容:“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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