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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款-因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为理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商标法第十款-因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为理

因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为理由驳回的商标驳回...
商标十条第一款第7项是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而第三十条是说商标与在先已经注册或申请的商标近似。具体的需要看是什么样的商标,经过对商标进行分析之后才能判断经过复审是否能够通过。
商标法第六十条的“合法取得”如何定义?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国的名称、国旗、、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
我公司前XX注册,申请号为XX(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X类的“XX ”。家商标局受理后,于X年X月X日以第X号通知书引证XX已经注册的第X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X年X月X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对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怎么看

根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 第六十二条 县上工商行政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商标法第十款-因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