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次

通用名称可以注册为商标吗
根据法规定,“本商品的通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情况下,商标的通用的显著性很低,无法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因此除非该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否则不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在司法实践中,某件标识属于通用名称还是商标的纠纷事件屡见不鲜,往往引起行业内的关注。如“解百纳”红酒商标、“双黄莲蓉”月饼商标等。另一方面,原来不是通用名称的标志,但在商标使用中也可能被淡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如“U盘”“咖啡伴侣”“尼龙”等商标。
如何认定商品通用名称与商标性使用
您好,商标与商品名称都是商志,关键区别在于两者具有完全不功根据《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注册商标是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标志。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此商品提供者的商品与彼商品提供者的商品;商品名称的功能则是区别此商品与彼商品,而不是此提供者与彼提供者。
商标标示商品来源,是沟通消费者和商品提供者之间的桥梁。权利人通过注册获得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对应的权利,因此注册商标权属于法定垄断权。但商品名称是公众用来识别商品本身,而不是商品来源的标志。如果允许垄断商品名称,可能导致对公共话语权的垄断。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当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应该怎么办
你好,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源的标记,作用在于消费者某件商品是谁提供指示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商品的通用名称则是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以及商品的简称。作用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什么。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商品的通用名称可否注册成商标吗
根据法规定,“本商品的通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情况下,商标的通用的显著性很低,无法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因此除非该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否则不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在司法实践中,某件标识属于通用名称还是商标的纠纷事件屡见不鲜,往往引起行业内的关注。如“解百纳”红酒商标、“双黄莲蓉”月饼商标等。另一方面,原来不是通用名称的标志,但在商标使用中也可能被淡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如“U盘”“咖啡伴侣”“尼龙”等商标。
通用名称的国内“通用名称”商标纠纷屡见不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