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次

地名可以作为商标名称使用吗?
下列标志不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和国的名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的,以及同中央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注册商标的时候可以采用地名吗?
你好。
根据法条的规定,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但是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的部分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本条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只是商标申请要明白的是县级或者是以上的行政区划名不能用来注册,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名称是完全可以抢注拿来申请商标的.
本款中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
(一)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判定为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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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可以用来申请:
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
例如:
黄山 怒江 洪湖 鼓楼
2.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可以用来申请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