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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规范-注册商标需规范使用,不规范使用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商标使用规范-注册商标需规范使用,不规范使用

注册商标需规范使用,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是侵权吗

不规范使用商标的危害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是商标专用权无法获得充分事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变形使用,如果这种使用已经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是一个新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因注册商标未被实际使用,法院即使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在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的基础上,对商标注册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往往确定较低的赔偿额,甚至不予支持。 二、是注册商标可能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撤销。《商标法》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被被告以商标注册人3年未使用,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进行抗辩。同时,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商标注册人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认定,也会被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依据。实践过程中,商标注册人因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被部分撤销或者全部撤销的不乏其例。 三、是可能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分别进行注册申请,这种分类申请模式直接导致同一形态的商标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人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就可能侵入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领域,即使是在核定使用范围内,如果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或者变形,也可能因实际使用的商标形态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构成侵权。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仅不利于商标注册人自有注册商标的品牌培养,还可能因侵权而遭受行政处罚或陷入诉讼纠纷。 综上所述:不规范使标,轻者,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注册商标需规范使用,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是侵权吗

《最高人院关于审理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题的》第二十六条亦规定了“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前述的“商标显著特征 ”,指的是商标整体中最具识别力的部分。举例来说,一枚图文组合商标,图形部分为常见的装饰性图案、花纹,仅起到美化作用,那么整个商标具有识别力的部分无疑为文字;再比如一枚中英文组合商标,因国内消费者以汉语为母语,故中文部分往往是识别的最主要部分,即商标的显著特征。总结以上观点,未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使用,系正当之举。相反,改变了商标显著特征,则会“行差踏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规定表明了“注册商标若不规范使用,亦有得治”。在对待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的情形上,行政和司法上侧重点有所不同。行政案件中如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制度,其立法本意并非是对商标权人的惩罚,其目的在于鼓励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因而在该程序中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的把握标准通常是宽松的而不是严格的。但在司法案件中,更注重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保护在先权利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因此,对于注册商标使用规范倾向于严格,即使是细微改变,若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或以为存在特定联系,也构成商标侵权。最后,建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市场实际中应当尽量按照注册商标标样进行原样使用,若确实限于载体等因素,其实际使用也应当合理避让在先商标。

商标的使用有哪些要求?

一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

二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

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

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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