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以合理使用人才为题的1000字议论文
网络有很多好处,只要我们使用恰当,它就会给我们带来很多有用的知识,让我们学习进步,提高学习效率,从而培养良好的身心。
求采纳~~
思考讨论:该书社原有的业务流程中存在哪些不合理...
不能把一切都寄托于网络,不然就动不了一点脑筋,何况这样网上一个答案也没有了;也不能不利用网络,有些知识是可以上网了解的。(一个四年级学生的回答,如哥哥姐姐不满意,可以自己想)
搜集青少年合理利用网络进行学习的案例。并总结他...
这两个题目可以根据著作权法回答:
第一个案例:张三对作品A享有著作权,依据著作权法第2条,创作完成自动取得著作权。李四妹妹将翻译成德文的作品在德国出版,署名李四不属于合理使用,对张三构成侵权。根据该法第22条第(十一)、(十二)项的规定,仅能将已出版的翻译成少数名族文字在我国出版,或者翻译成盲文才构成合理使用。
第二个案例同样不属于合理使用,也不属于法定许可。依据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法定许可适用于九年义务教育教材,规划教材或者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详见33条第2款、第40条第3款、第43条第2款)。
以上是简单解答,希望有帮助。
谁知道中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案例的判决的原文...
就本案而言,吴琼将小说作品《受戒》为完成作业改编成电影剧本,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为,在此法律未对“使用”一词进行限定,所以吴琼的改编也是合理使用行为,当然,吴在本案中也未被列入被告,这是正确的。但是作为不是个人的电影学院情形就复杂了,电影学院根据吴琼改编的《受戒》剧本拍摄了电影,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是大有疑问的,这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从法律条文的字面规定来看,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规定的合理使用仅限定在翻译或者少量复制,而不包括“拍摄成电视电影等”。从理论上看,摄制权与复制权、翻译权等是完全不同的权利,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0条对此也新作出了明文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权利类型。该案的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将小说摄制成电影的行为为合理使用,实际上是参照了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的精神,在情理上堪可赞同,但毕竟与我国成文法不符,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规定的内容相当明确,并非文义过窄不足以表示立法原意而需要作扩大解释。2001年修订时虽在第lO条明文确立了摄制权,却仍未将摄制也归入合理使用中,这实际上是很值得探讨的,如果为学校教学或科研方面的合理使用仍然仅仅局限在翻译或少量复制上,而不能包括摄制,那么同样地,改编、放映等行为也无疑被排除在外的,而这些恰恰是学校的教学科研所必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