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次

词曲音乐著作及版权代理合约 中没有提到具体使用代...
3.3代理
音乐版权人委托专门的音乐运营机构(如:华纳、环球、索尼)在一定期限内代为开展对外授权活动,代理机构一般不直接使用该音乐,而是通过专业的市场运营能力对外授权并获得相关收益,然后按照代理协议与音乐版权人进行拆分,此种情况下,音乐创作人一般只需要潜心创作即可。
如何理解音乐版权
您好,
首先,应该了解这一事件中版权的准确含义,明确版权现象指向的确切行为是什么。此次网络音乐版权事件中的所谓版权,实际上是指网络音乐的版权代理,其中包括的发行代理和转授权。这种版权代理,有别于著作权法上的权利转让或权利独占许可。
其次,应该弄清楚这一事件中的版权的权利内容,明确版权的权利是什么。此次事件所说的网络音乐版权,实际上是指网络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享有和转授。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12种著作财产权之一,是版权权利的总体权利内容中一项新兴的重要财产权。
,应该弄明白这一事件中的版权的权利控制程度,是完全封闭式的独占权利还是开放式的享有部分权利。实际上,此次网络音乐版权的版权持有方,并不独占该网络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反,该种版权代理的协议是有转授权条款的,有转授版权给第三方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并非封闭独占而是开放的版权代理。
版权代理是经营模式
此次引起广泛关注的网络音乐版权从语义上就被人为夸大了,这直接影响了好恶态度的产生。就其行为来看,该版权并非令人警觉的独占版权权利,而是版权代理(准确地说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代理),这种版权代理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实际上,版权代理是文化界、出版界、版权界久已存在的一种版权经营模式,将其引入到网络音乐版权领域,是网络音乐公司和平台为了更好地开展经营活动而尝试的一种新商业模式。
网络音乐版权代理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音乐版权授权市场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改变,这种改变是可以容忍的商业模式创新还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倒退,对于版权产业来说是有利还是有弊,应由法律规则和市场需要来决定。没有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商业模式应该给予适当的宽容,因市场需要而催生的商业模式应该给予必要的鼓励。网络音乐领域的版权运营,不可能永远处于赔钱、烧钱赚吆喝状态,版权持有方为了扭亏为盈进行的正常版权经营活动,不但不应该否定,还应该予以支持。
应持续关注版权秩序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