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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要件-抄袭侵权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22-12-10 浏览次数:


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要件-抄袭侵权的构成要件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著作权作为所保障的特别权利,同时又以保护公益作为其主要的立法目的,它的行使不是和没有限制的,只有合乎于一定的要件,才能构成侵权行为,负担赔偿责任。
1、 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
(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
(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
(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
(4)舞蹈及哑剧创作;
(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
(6)摄影作品及图片;
(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
(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
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邻接权。 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著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一般而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包括构想(idea)、程序(procedure)、过程(process)、系统(system)、操作方法(method of operation)、概念(concept)、原则(principle)及发现(discovery)等 ,原属于宇宙的自然现象或规律,将其发掘出来,仍然应属于公共利用的范围。此外,时事新闻、政府法令、公文、法院判决书,希望受到公众的广泛传阅。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可以归于系统或原则中,不应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而简短的口号、符号、图案、名称、姓名、字体、色彩安排等如不能完全表达一种连贯的思想,它们属于人格权或商标权的范畴,而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 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
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 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
(1) 复制权;
(2) 发行权;
(3) 出租权;
(4) 展览权;
(5) 表演权;
(6) 放映权;
(7) 广播权;
(8) 信息网络传播权;
(9) 摄制权;
(10)改编、翻译、汇编权。
著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 英美法系虽未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凡联邦著作权法未曾规定的范畴,各州有权另行制定法律来规范,也不排斥著作人身权的观念。


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要件-抄袭侵权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