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次

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首先要更正一下,是录音录像制品,不是录音录像作品,我目前还没发现中国著作权法有录音录像作品这个概念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50年的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即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录制的内容是版权作品的话,就要得到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整理、改编、等演绎著作权人的许可,作品的表演者的许可并对这些主体支付报酬。其他人要想利用录音录像制品,通常也要得到他们的许可,
因此录音录像制品上承载着多种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2、表演者权
3、著作权
求一篇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及分析
录音录像作品 一般涉及三个方面
即: 著作权人、音像制作者和 表演者 各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的。
一般情况下(没有合同特殊约定的情况),
音像作品的制作者享有 销售、复制、发行、出租、传播该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39条 第 40 条
相关规定,录音录象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
录音录像作品 一般涉及三个方面
即: 著作权人、音像制作者和 表演者 各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的。
一般情况下(没有合同特殊约定的情况),
音像作品的制作者享有 销售、复制、发行、出租、传播该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39条 第 40 条
相关规定,录音录象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录像制作者有没有法定许可权
你好! 本律师认为并不需要双重许可。
法条明确规定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另外,著作权包含出租权,所以,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应无疑。
出租录音录像制品为什么还需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案例
《丁丁历险记》图书盗版案
2001年5月,中国一少年儿童出版社从比利时引进出版了彩色绘图本《丁丁历险记》图书。同年7月,该社接到读者举报,称在市场上购买的《丁丁历险记》书中有大量的错页现象,中国一少年儿童出版社经核实后确认此书为盗版。后经调查发现,盗版系该社对外合作部编辑钟自仁利用职务之便复制,由做印刷业务的苏志坤负责联系制版及印刷复制工作,由陈涞伪造委印手续,分别联系北京BEIJING冶金大业印刷有限公司等多家印刷厂分别盗印连环画册《丁丁历险记》5000套,在北京BEIJING市金星印务有限公司、北京BEIJING市通州胡各庄西堡村装订厂将盗印画册装订成册,违法经营额达27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