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次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能否约定归其中一方所有?
合作作品与共有著作权 由一人单独创作的作品不能成为合作作品,而是独著作品。但是美国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一个作者独著的作品而后将其权利转让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所产生的结果,使该作品成为合作作品。1984年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Oddo V. Ries一案的判决中认为,作者可以将其著作权利益之一部分转让给他人而自己保留其中的另一部分;这种转移也可以发生在由多个继承人对同一著作权的继承中。 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从前述合作作品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判别合作作品的依据应是作者的数量,而不能以此后作品著作权主体数量的变化改变作者数量的事实。也就是说,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作者的作品,而不是两个以上著作权人的作品。上述观点实质上是混淆了作者与著作权人,从而混淆了合作作品与共有著作权。 一般来说,作者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是第一著作权所有人,其例外情形应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限。 共有著作权的判别依据则是著作权所有人的数量。它既包括合作作品这种在创作完成时就已确定的情形,也包括作品在此后发生的权利人变化为复数的各种情形。其具体情形应包括: (1)合作作品; (2)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转让给两人以上; (3)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的一部分转让给他人,自己保留一部分; (4)著作权人死亡,由两人以上继承或者受遗赠; (5)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著作权人分立,或者中止后由两人以上继受。 显然,一部作品的作者自其创作完成以后就是确定不变的,而且是永恒不变的;而一部作品的权利状态则是可以不断变化的,人们只能在一个确定的时段上确定该作品著作权人的数量。因此,在实践中完全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一部独著作品在某一时段成为多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部合作作品在其创作完成时由合作作者共有著作权,而后成为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甚至一部合作作品由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自始就是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见,合作作品与共有著作权并无必然的联系。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该如何确认?
合作作品著作权属于谁,针对版权中的人身权利,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要是属于财产性权利的话,则一般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那么合作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合作作品著作权属于谁?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体著作权与单立著作权的问题。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对该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著作权人按照各自创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应得的权利份额,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即按份共有。著作权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全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但在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著作权,即共有的著作权人不划分各自对著作权所占有得份额,共同对合作作品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著作权人在分割财产权力时,一般是平均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