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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的地图受著作权保护吗-自绘地图的相关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


通用的地图受著作权保护吗-自绘地图的相关法律

版权问题,我设计的一个县城的地图,能算是我的版权...
我想起了伟人的话:“全国此类事甚多,容当统筹解决。”这类侵权在全国何止万千?媒体应加强对这类诉讼的报道,使各方面都增强法律意识,才能根本解决。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是不受著作权法...
普通地图是对客观行政区划地域情况的客观描述,一个特定地区,无论谁来绘制地图,结果都不会相差多少,不具有创意或独创性在其中。
著作权主要是要鼓励创作,并不是保护表达方式,而是保护作品的创意,所保护的作品必须有独创性,所以,独创性是著作权保护对象的重要特征,不能局限地看待这个问题。
比如,2009年的“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案,就对电子地图给予了著作权保护。广东高院的判决认为,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在对于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表达方式上体现了独创性。这个案件被评为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之一。
受著作权保护对象以及不受著作权保护对象有哪些?
一、享有地图著作权需具备哪些要件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无论种类如何不同,都必须具备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能够反映作者独立创作的特性。文学、艺术作品是如此,科学作品也是如此。一般而言,地图属于科学作品。凡科学作品,由于作品的特性所限,其反映的独创性也不同于文学、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创性特征往往比较显著,这是因为文艺作品的创作人在创作过程中有相对较大的创作空间,在相对大的创作空间内,创作人发挥其独创能力的可能性也较大。而科学作品由于作品性质决定其提供给创作人的创作空间相对狭窄,创作人在狭窄的空间内所能发挥的独创能力就十分有限,因而同文学、艺术作品相比,科学作品的独创性特征也往往比较微弱。作为科学作品的地图也不例外。

尽管如此,包括地图在内的科学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要件仍然是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即作品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反映出是作者独立的创作。由于科学作品的内容通常是客观世界的真实反映,其内容往往不受著作权保护,只有表现其内容的具体表达形式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表现内容的具体表达形式是的或者有限的几种,这类表达形式也不能为某个人所垄断,因此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那些能够反映作者独立创作的表达形式才受著作权保护。总之,包括地图在内的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须具备的要件就是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对于独创性的多少与高低,法律没有程度上的要求。因此,即使在已有地图上增加很少的个人独创,也可视为具有自己的独创性。但是,通过复印、影印、放大或者缩小等复制手段复制已有地图,则无任何独创性可言。以复制手段将他人地图出版发行的,属于盗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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