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次

企业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企业必须事先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全国任何地方开设音像店都需要文化部统一颁发的《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或《音像制品出租经营许可证》,可向当地县(区)级文化局市场科或音像科申请领取.申请条件最重要的是“经营面积”一项,2006年之前文化部曾经规定音像零售店经营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但是,这个条件在现实运行中制约了我国音像零售业的发展,并直接导致很多大城市音像零售店因店租问题退出黄金地段,因此,最近两年有关音像零售店经营面积规定已经下调为30平方米,鉴于音像零售业日益萎缩,音像行政管理部门目前是鼓励音像零售店经营的,所谓经营面积的规定在各地具体执行过程中有很大的区别,要看当地音像管理部门的态度。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一是明确了“音像制品制作”的概念。在第一章“总则”里,明确了“音像制品制作”的概念,该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制作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 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活动。”该定义既有一定抽象性,又排除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大量用于家庭服务的婚庆摄影等业务。 二是对审批设定制作单位的条件、程序做出具体规定。该规定第二章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对申请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数量、场所面积、注册资本数额等),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各省音像制作业发展差异较大,在审批条件方面,该规定为地方立法留下了较大空间,即在做出一般性规定的同时规定:“报经新闻出版总署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所需的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面积另行规定。”(第六条) 三是规范制作活动,细化管理内容。为了规范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该规定第三章“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一章,规定了一些主要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强调了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所在地市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规定音像制作单位应按统一格式填写制作文档记录;进一步明确了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的版权保护措施,规定音像制作单位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接受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为落实对音像制作单位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音像制作单位有权在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上署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建立了音像制作单位年检制度;规定对音像出版单位与境外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的,实行备案管理。 四是依法设定处罚条款。该规定第四章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了有关处罚条款。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该规定做了梳理,规定按条例处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其他违法行为,该规定按照规章立法权限,设定了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