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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53条司法解释-著作权法第42条和第53条的

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53条司法解释-著作权法第42条和第53条的

著作权法53条存在的不合理的地方

公务员法53条第14项所指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有两个意思:一是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以投资入股的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二是不能在公司或企业兼职(如名义上的董事长、总经理等) 。

但并非禁止公务员的一切经济行为,如大家说的炒股。目的是防止利用权力为公司或企业谋取私利。

对于53条第14项,实际上在42条就有任职限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些规定都是一致的。


著作权法第42条和第53条的区分
著作权法第42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第53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不能证明授权合法的话,复制者擅自出版、发行该作品的,就构成侵权。
求:著作权53条解义
第五十三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条主要说的是两部分人群,其一是复制品的出版者和制作者,该部分人的出版行为及制作行为需要证明其出版和制作有合法授权,在举证责任上,加重了出版者和制作者的举证责任,比如出版社应当自证其获得了作者的授权。
另外一部分说的是影视作品软件作品的出租者应当对自己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比如音像店出租影视作品,应当有正规渠道购买所得的发票。
谈一谈对著作权法第53条的认识
第五十三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条主要说的是两部分人群,其一是复制品的出版者和制作者,该部分人的出版行为及制作行为需要证明其出版和制作有合法授权,在举证责任上,加重了出版者和制作者的举证责任,比如出版社应当自证其获得了作者的授权。


著作权法53条司法解释-著作权法第42条和第53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