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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著作权案例-魏永征第四版新闻传播教程关

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


肖像权著作权案例-魏永征第四版新闻传播教程关

魏永征第四版新闻传播教程关于侵犯名誉权,隐私权...
属于对方侵犯你的肖像权的范畴,并且有敲诈勒索的嫌疑。可以起诉他。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 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 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详情请咨询专业律师。
关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
一、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类型

  在与肖像有关的美术、摄影作品中,由于著作权的主体与肖像权的主体不一致,因此二者常常会发生冲突。从实践中看,这种冲突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委托创作的作品中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

  当委托人委托他人为自己画像、摄像、塑像时,如果委托人只能得到自己的照片、画像或塑像,而不得到照片、画像或塑像的著作权时,就会造成肖像权的主体与著作权的主体不同一的情况。在这种不同一的情况下,不管是作为肖像权主体的委托人营利性使用自己的照片、画像或塑像,还是作为著作权主体的受托人营利性使用照片、画像或塑像,都可能侵犯对方的权利。具体说,有以下几种情形:

  1.受托人(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同意,自己或许可他人在广告、商标、产品说明书等商业性书面材料中使用照片、画像作品;

  2.受托人(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同意,自己或许可他人在商业橱窗或商业性服务设施,如餐厅、饭店、旅馆、商场等处张贴、悬挂或摆设照片、画像或塑像作品;

  3.受托人(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同意,自己或许可他人使用照片等作品制成挂历或作为刊物封面等;

  4.受托人(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同意,将照片等作品参加展览、比赛等活动;

  5.受托人(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同意,将照片等作品作其他营利性使用。

  第二种类型:以他人为原形创作肖像作品,著作权和肖像权的冲突。

  以他人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时,如果著作权主体和肖像权主体不一致,同样会发生冲突,具体情形和上述的差不多。

  这里要注意区别以他人为原型创作的肖像作品和委托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这两种类型的作品存在以下主要差别:

  1.以他人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时,作品创作者一般应向他人(模特)支付报酬;而在委托创作的情况下,则是委托人向作品创作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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