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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什么是最惠国待遇?

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


著作权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什么是最惠国待遇?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国内税,运输、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民事诉讼权等;不包括领海捕鱼、购买土地、零售贸易等。
世贸组织的基本选择中的非歧视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
知识产权协议将“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

世界贸易组织把最惠国待遇视为成员间经贸关系的重要基石,而在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几乎没有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为此,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协议管辖的范围内,在四大国际公约已有的国民待遇基础上,将重要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移植于知识产权之中。这确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大变化,它对世贸组织成员间实行非歧视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由于知识产权协议是众多和地区参加的国际协议,因此,享受最惠待遇的主体也有100多个,其受惠范围之大也是空前的。尽管它是无条件的、多边的、永久的,但却只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

对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按协议的过渡条款,无论延期多久去适用协议,协议中关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规定,都必须立即适用。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各国都不能歧视它们的贸易伙伴。给予某国特别优惠(例如一种产品较低的关税率),也得给予世界贸易组织其它所有成员相同的优惠。
这个原则就是著名的最惠国待遇。它是那样重要,因此作为关贸总协定(GATS)(第二条)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亦可译为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4条)的重点条款,虽然这个原则在每项协议中的重要性有微小差别。总之,这三个协定适用世界贸易组织管理的三个重要领域的贸易。
有些例外是允许的。例如,一个地区之内的可以签订建立自由贸易区协定,不适用来自该集团以外的货物。或者,某个可以对来自某些被认为进行不公平贸易的产品提高壁垒。在服务业方面,允许各个在一定情况下实行歧视性做法。不过,这些协定仅规定在严格情况下才允许有这些例外。总之,最惠国待遇是:某个每次降低贸易壁垒或开放市场,它这样做必须是针对来自其所有贸易伙伴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而不论它们是穷或富,是弱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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