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次

请问什么是同时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的双重保护的
您好!实践中有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家具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存在一定差异,关于家具能否作为实用艺术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也有着不同的观点。在这一点上,江苏高院审理的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家具作为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案件。而一审二审对此给出的不同判决,则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当前加快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进程的迫切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家具设计具备一定审美意义,满足作品独创性要求,可以认定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双重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
所保护作品的形式,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