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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适用原则-侵权责任法的适

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适用原则-侵权责任法的适

民法对人的适应范围?
《侵权责任法》都有保护著作权和人身权的相关条款,但并不是只有《侵权责任法》,还有《著作权法》、《民法通则》等很多法律也有保护著作权和人身权的相关条款。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财产关系:
  其中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民法调整对象随民法的发展而变化,在与公法分离而成为独立法律部门之初,民法所调整的是旨在实现私人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民事主体人格、婚姻家庭、物权、财产继承、债权、民事侵权(即"私犯",包括盗窃、抢劫)和民事诉讼等关系。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努斯即称:"规定罗马事务的是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是私法。"在近现代资本主义民法则调整权力不直接介入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罗马私法的不同主要在于,后者将盗窃、抢劫和民事诉讼关系分出由公法调整。
  同时,在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商法相对独立,民法一般不直接调整因投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商事关系。在社会主义,苏俄于十月革命后分别编纂了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民法典,土地法典和劳动法典等,法学界则按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部门的划分及其调整对象的理论,于30年代末确认民法部门的调整对象不再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土地关系和劳动关系。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承担了对社会经济进行计划和组织协调的职能,社会主义的法学界则摒弃了公私法划分的做法和民法是私法的传统观念,因此在前苏联于50年代中期准备更新民法和中国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准备编纂民法时,两国的民法学界都开展了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讨论。
  民法还有一下几点需要注意的:

  (1)认为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认为民法调整以商品经济关系为核心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品经济关系决定了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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