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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介绍

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


2012年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介绍

著作权法2012年修正案是否已通过
1、著作权法是2010修正,不是2012年修正;
  2、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哪一日起施行

没有。


《著作权法》是法律,其修正案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通过。

版权局是推动《著作权法》修订的主管部门,但是版权局只能向国务院提交建议案。再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提交法律案。

现在的这次《著作权法》修订是第三次修订。第三次修订工作是2011年7月开始的。

目前,根据公开信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才刚到版权局完成修订草案第三稿的阶段。

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应当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立法法》人大常委可能公布法律案,公开征求意见。


综上所述,如果没有见到国务院公开法律草案或人大常委公布法律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案就没有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2012年7月著作权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提问者应该问的是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现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是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更详细地请具体以国务院法制办说明为准。现简单列举如下,供以参考:
关于权利客体。送审稿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的定义上升为法律规定;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更名为“视听作品”,取消相关权客体“录像制品”的规定;增加“实用艺术作品”,赋予其二十五年的保护期;将“计算机软件”修改为“计算机程序”,以文字作品保护计算机文档。
关于权利内容。送审稿对权利内容进行了重新整合,一是简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权项,但其权能没有减少,且略有增加,二是从实践出发重新界定权利的边界。主要修改有:一是将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七项权利重新整合为十三项,取消修改权、放映权、摄制权、汇编权等四项权利,其权能分别由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演权、改编权和复制权涵盖;二是增加追续权(送审稿中未出现追续权字样),同时考虑到其本质属于报酬请求权,有别于著作权的基本权利,因此单列条款规定;三是将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作品,以解决实践中网络的定时播放和直播等问题,将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作品;四是相关权部分,增加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其对视听表演的获酬权,增加录音制作者对他人以表演和播放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将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修改为“许可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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