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次

请教一个关于著作权的问题
“视听作品”,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指的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录像制品”。在版权局2012年3月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国际社会较普遍使用的“视听作品”,同时取消了“录像制品”的规定,并给它下了如下定义:“视听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对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平依法享有的权利。
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没有试听作品这一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
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39条第一款是否涉及表演...
这个问题很复杂啊,就我所知,目前没有通论,视听作品作为集体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主要包括明确视听作品本身权利归属和保护参与创作的各类作者两个方面。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视听作品各创作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即各创作作者从视听作品后续利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立法的修正中,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1)基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主要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回为现行法中直接赋予制片者的规定;(2)明确规定原作作者对视听作品享有署名权;(3)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
2012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改为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的原...
“视听作品”,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指的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录像制品”。在版权局2012年3月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国际社会较普遍使用的“视听作品”,同时取消了“录像制品”的规定,并给它下了如下定义:“视听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