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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侵犯著作权案-金庸诉作家江南侵权案

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


金庸诉江南侵犯著作权案-金庸诉作家江南侵权案

金庸告江南侵权是怎么回事 金庸告江南侵权结果如何

原因: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采用了金庸笔下的角色名,并且获得了收益,还没有支付版权费。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15年前在青韵书院网站上连载的网络小说,也是其最早出版的作品,创作灵感来源于他在北大的校园生活,故事发生在架空的“汴京大学”之中。但是,江南在小说中使用了乔峰、郭靖、黄蓉和令狐冲等金庸小说中的著名人物的名字。

金庸曾强调,“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钱的。”

金庸称,人物借用有两种:有一种不是任何人创造的,这种人物是没有版权的,比如乾隆皇帝、康熙皇帝;但假如是某一个作者独创的,谁使用了就要付版权费。他介绍,周星驰在电影《功夫》中,用了他塑造的杨过、小龙女、郭靖、黄蓉这些人物,周星驰每用一次就付一万块钱。

扩展资料

事件经过:

金庸在诉状中,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诉状还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此外,四被告还要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等。该案将于2017年2月16日开庭审理。

2018年8月1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作家查良镛(CHA,Louis)(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


金庸状告江南原因 金庸为什么告江南 金庸起诉江南原因

8月16日,作家江南在微博上发布声明,称金庸起诉其《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犯。

声明正文称:“一审判决历时弥久,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此间的少年》没有侵犯金庸先生的著作权,对于一段时间里妾身未明的《此间的少年》,这当然是个好消息。然而不正当竞争也是一记响亮的警钟,是否算搭车宣传、什么样的“借势”是合理合法的,留下许多功课给我和我合作的出版机构。”江南还表示,跟自己尊重的作者打官司,当然不是什么令人开心的事,不过因其得名得利,应当有此一劫。

据悉,《此间的少年》这本书创作于2000年,出版于2010年。书中,江南套用金庸笔下人物的名字,讲了一群北大学生的校园故事。2016年10月,江南接到了金庸的起诉,案件公开后,有人将此案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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