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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22条第2款第2项-著作权法的修改

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22条第2款第2项-著作权法的修改

著作权法23条第二款的含义? 可以举例说明一下么。...
23条的第一款是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限制的规定,例如在编写教科书的时候可以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不用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上述举的例子是对著作权人的汇编权的限制。第二款的规定则是说明在编写教科书的时候也可以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进行限制,比如可以编写教材时节录表演者的现场表演等。
B选项不侵权是因为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法的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删去第七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法22条第2款第2项-著作权法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