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04 浏览次数:次

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书名
版权也叫著作权。在中国,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也就是说,如果要断买一本书籍的版权,实际上就是获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可以部分转让的,所以在签署著作权转让协议的时候要注意明确所有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权。版权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一致,没有统一的规定。著作权人身权是归属于原创者或者公司本身,著作财产权是转让给谁,谁才有。
黄色书籍受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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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冰九
书名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
应当先寻求著作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仅限于作品本身,而未明确包括作品的名称。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规定,可以据此作出有关著作权的扩大解释,从而使作品名称包括在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内,那就必然要求作品的名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然而作品的独创性在作品的名称上一般难以体现与区别,而且事实上我国允许重名作品的存在,只要内容不相同,均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可见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将书名列为公共领域,没有加以专有权的保护。
注册书名商标有可行性
图书本身具有双重属性,从体现作品的意义上讲,图书作为作品的载体,是版权客体,这个客体实质上仍是作品,而不是图书本身;从纸张、封面、标准化装订成书的角度讲,它又是一种产品或商品,是消费者所购买的有形财产,而不是版权的客体,每个读者已购到手中的作为"物"的图书,又等同于一般性的商品。这种双重属性导致《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对图书的保护侧重点的不同,《著作权法》仅保护图书的内容,《商标法》则保护使用在图书上的商标,以区别不同图书的出处,通过逐步建立商标信誉来吸引读者购买自己的图书。单从《商标法》的角度说,图书作为一种普通的商品,是受《商标法》保护的,用书名进行图书商标的注册,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原则上并无不可。但书名往往与作品,即图书的内容紧密结合,致使大多数的书名,尤其是单行本的书名,由于违反《商标法》中关于显著性和禁用条款的规定而得不到注册。也有相当一部分书名并不直接表示图书的内容,完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本人认为是可以注册的。但必须明确,由于书名的特殊性,注册书名商标必须要经过商标局的严格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