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次

网络版权(著作权)侵权管辖地如何确定?
如果以侵权行作为管辖地,如何确定管辖呢涉及特殊的网络管问题。《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网络侵权发生在所谓的虚拟的网络空间,在网络侵权中,有时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如有些机房随意接受托管的服务器,当发现服务器上有侵权内容的时候,不能确定是托管服务器的主体;目前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制度,但工业与信息化部的备案系统设置并不完善,存在虚假备案,这些现实因素导致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所以,如果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可以以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何为“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是原告的“计算机终端设备”,还是被告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司法解释规定,首先是以侵权人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其次,如果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管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网路知识产权是如何界定的网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各种知识产权。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而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已经扩大了很多。我们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