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次

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与专利技术创造性标准有何差异
【作品创造性】作品的创造性和专利法上的创造不相同 首先,作品创造性不以新颖性为前提,它不要求作品表现的思想主题新颖别致、绝无仅有。尽管一部作品与另一部在前作品相同或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仍然不会破坏作品的创造性。而专利法上的创造性显然是建立在新颖性基础之上的。像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在第1条注释中就特别强调此点,不应将作品独创性与新颖性相混淆。其次,作品的创造性不具有排他性。不同的人在同一时间各自创造出相同或相似的作品,仍然可以各自取得独立的著作权。专利法上则不允许对同一发明创造重复授权。再次,两者的确定性也不同。作品创造性要求智力成果与已有作品相比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性,而不论它是否为已有知识的再现。这一特征实际上是通过作品的个性体现出来,著作权保护对智力创造成果的个性要求正体现人类对社会文化生活多样性追求。关于作品独创性在作品个性上的体现,下面还将继续讨论。专利法上的创造性则要求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征和进步,显然高于著作权法上对作品创造性的要求。作品创造性要求是作品独创性概念“第二层次”的含义。这一标准的提出,对于著作权法实践中排除非独创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创造是一种新的组合。智力是人们运用以往的知识,认识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智力劳动并非都是创造性劳动,并非都会产生“新的组合”。而且,人类智力活动客观上存在着层次、类别之分,人类产品也存在着层次、类别和程度之分。根据是否含有作品创造性成份,在著作权法实践中,我们完全可以将智力机械劳动、智力技艺劳动产生的成果排除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之外,理由是这些智力成果不含有作品意义上的独创性。正如欧洲有的学者所说的一样:“作品只有当它通过创作性方式产生并体现出法律要求的具有创造力的独创性和原本性时,才是著作权法所指的著作”,“区分著作与非著作是以智力创作劳动和智力机械劳动的哲学区分为根据的。仅以智力机械劳动产生的成果,……不受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有哪些著作权2113分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5261乐、戏剧、曲艺、4102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1653筑作品;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文学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分类:(1字作品,即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2)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例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等。口述作品应该有相对的完整性,能说明一定的问题或者抒发某种情感,具有起码的独创性。人际间随意的、没有什么价值的谈话不能成为口述作品。另外,宣读讲稿也不产生口述作品,而只是对文字作品的一种再现。口头作品的固定一般不会改变它的性质,例如被录制下来的演讲仍然是演讲者的口头作品,但这时演讲者、录制者还对录制品享有相应的邻接权。(3)表演艺术作品,即音乐、戏剧、曲艺、舞蹈和杂质等艺术作品。其中音乐作品是指供演唱、演奏的作品,例如交响乐、歌曲等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例如话剧、歌剧、地方戏等。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例如相声、快板、大鼓、评书等。舞蹈作品是指以身体语言,例如动作、姿势、表情等形式表现的作品。杂质作品是指通过形体动作、技巧表现的作品,包括魔术、马戏等等。(4)美术作品,即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作品。有的美术作品同时不具备实际用途,满足物质上的需要,因而被称为实用美术作品,其中建筑作品就是一个典型例子。(5)摄影作品,即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等介质上记录客观事物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等。著作权法并非保护所有摄影物,纯复制性的摄影作品,如翻拍文件、书刊等,因不具有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6)影视作品,即将事物形象、音响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以及采用与摄制电影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例如电视剧等。(7)图形作品,即形象地展示事物的形状、结构和原理等内容的图形和模型作品,例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解剖图和线路图等等。(8)计算机软件,即由计算机执行的程序及其相关文档。由于计算机软件和传统的文学艺术作品相比有很大的区别,故立法者制定了特别的规定,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该款旨在对于未规定在上述类别的作品予以补充,如民间文学形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