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次

请问著作的标题是否受著作权的保护呢??
一般情况下,标达到著作权法规定受保品要求,不能单独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别独创性强的标题达到了著作权法规定受保护作求,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一些具有独创性的标题,建议对这样的标题单独作为一个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微信原创文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朵金花》电影剧本的作者后,以卷烟厂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本案争议的焦点电影剧本《五朵金花》作品的名称是否单独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法院审理认为,电影剧本《五朵金花》作品名称不能单独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为什么电影的名称不受法律保护,其中的法律根据在什么地方呢?笔者就此略陈己见。
第一,名称是否受法律保护,要看其是否具备单独成为一部独立完整的文学作品应当具备的要素。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所谓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将其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本案所涉及的是文学作品,它是指用文字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等内容的具有独创性的文学创作成果。由此可见,一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立完整的作品,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能独立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等内容;二是具有独创性。电影剧本《五朵金花》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但“五朵金花”一词并不具备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应当具备的要素。首先,“五朵”和“金花”,其文字上不能独立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等内容;其次,在云南,众所周知,“金花”作为白族妇女的称谓,古已有之,并非剧本作者独创。因此,“五朵金花”一词只有与作品内容一起共同构成一部完整的文字作品。
第二,“五朵金花”一词并不构成《五朵金花》电影剧本的实质或者核心部分。即便作品的名称(或者其中一部分)并不具备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应当具备的要素,但是,只要它构成了该作品的实质或者核心部分,仍应予以著作权法保护。这一点在判定一部作品是否剽窃了他人的作品时,尤其应当予以审查。“五朵金花”一词不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均不构成《五朵金花》电影剧本的实质或者核心部分。如果对其单独给予著作权法保护,禁止他人使用“五朵金花”一词,既有悖于社会公平理念,也不利于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第三,卷烟厂的行为既不损害原告的著作权,也不妨碍原告行使其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所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了列举式规定,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一共十七项;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又列举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无论从原告权利的角度考查还是从著作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的角度考查,被告的行为都不损害原告著作权中任何一项人身权或财产权,也不妨碍原告行使其著作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