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次

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
(一)专利代理机构是经营或者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该具备四个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的办公场所;
2 有3万元以上的必要资金和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等;
3 有独立的账号,机构内部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有3名以上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并且专职、兼职代理人的比例不得超过1:3.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3、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4、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5、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五)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2)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5)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
(一)专利申请号的用途
专利申请号仅可用于代办理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专利申请号的领取与返回
代办处应当按照专利局受理处的要取申请号。每年1月6日前前一年度的剩余申请号及作废申请号一同寄回专利局受理处,同时应当附具该年度请号的领取及使用情况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