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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协调专利权人、发明人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这个题目够写一篇论文了,其实专利制度本身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者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力,从而调动全社会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发展。但是为了防止技术垄断阻碍创新,又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能无限延长,到期后进入公共领域,这样后来者就可以在前人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开发,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社会的创新。
用管理经济学分析一种经济现象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专利制度的利弊
2006.02.16 05:09:5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网
专利制度的经济效益是该制度存在的主要理论依据。1传统的专利理论认为,专利制度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1]如英国贸易部组织的专利法调查委员会、2美国专利委员会3都曾毫无保留地宣扬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相应地,中国《专利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已经多次修订,不断加强对专利的保护。2000年8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使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的需要,特制定本法。”但是,这种对专利制度的乐观肯定可能难为经济学者所赞同。本文从经济成本与效益的角度分析专利制度的利弊,指出,专利制度在可能鼓励发展创造的同时,存在严重的局限性。[2]本文旨在分析专利制度潜在积极和消极影响,以期更多的立法者、执法者和学者能够从成本与效益的角度更全面的评估和衡量专利制度,认识到我国专利法过度保护专利权的局限性。
关于专利制度的成本与效益比,即到底专利制度是促进还是阻碍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话题,至今没有定论。专利制度的支持者认为,专利制度将产生大量的经济效益,即专利制度能够刺激更多的发明创造,[3]从而为社会增加从所未有的新产品或新方法。这种理论认为,发明创造本身是一种社会财富,应鼓励它的实现。但是,发明创造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产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发明创造产生公布之后,其他人很容易模仿、抄袭。因此,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他竞争者将可以以极低的成本进行仿冒。这就会产生一个“搭便车”(free-riding)或者“外在化”的问题,即少数发明者承担巨大的研究和开发成本,其他竞争者可以几乎无偿地使用和仿冒发明者的科研成果。[4]这种状况将影响发明者就其发明技术获取利润的能力,导致效益的外在化,可能损害个人或企业投入资源从事科研创造的积极性。于是,每个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将不愿意投入科研基金,而是等待他人投资科研活动获得成果后,进行仿冒。其结果是,没有企业愿意从事科学创造活动,这样,最终可能减少发明创造,并由此减少社会财富。然而,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种“搭便车”的问题,需要政府的干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