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次

求助:GMP认证的产品是不是一定是专利过期或到期的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由于药品生产还需要先得到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后才能上市,这就产生一个时间差对应上述法条第(五)项的“行政审批”。如果专利到期后再开始药品生产申请,往往行政审批会延误药品的尽快上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在专利到期前1年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有关药品生产申请,行政审批下来了,正好专利到期,可以尽快使药品上市。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新药专利保护期限有多长?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由于药品生产还需要先得到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后才能上市,这就产生一个时间差对应上述法条第(五)项的“行政审批”。如果专利到期后再开始药品生产申请,往往行政审批会延误药品的尽快上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在专利到期前1年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有关药品生产申请,行政审批下来了,正好专利到期,可以尽快使药品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