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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比照-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

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比照-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

关于征求对《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意见的通知
http://www.sipo.gov.cn/tz/gz/201610/t20161027_1298360.html
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8 大中小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的文件精神,及时解决目前社会反应突出、需求迫切的新业态创新成果保护、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等问题,推动专利审查制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局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草案及其说明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我局政府网站(www.sipo.gov.cn)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16年11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1.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tiaofasi@sipo.gov.cn
  3.传真:010-62083681
  4.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专利审查指南”)
  附件:1.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3.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知识产权局
  2016年10月27日

附件1.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附件3.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如何理解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

删除“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增加“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在面对审查员质疑创造性或公开不充分等审查意见时,申请人经常会提供补充实验数据来证明申请确实具有说明书声称的技术效果,或者证明申请相比现有技术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申请人补交实验数据也是在履行自身的举证责任,有助于审查员正确认定申请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审查决定。审查中应当保障申请人举证的正当权利,并不因实验数据是在申请日后提交的,就否定其证据资格。因此,此次《指南》修改,明确了“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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