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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


专利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修订
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订的,实施细则是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国专利法一次修订是什么时间
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订的,实施细则是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了哪几种专利?

第 八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戊子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2月27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包括:操作方法、制造方法、工艺流程等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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