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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工作中的难点-专利缺少解决技术问题必

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


专利审查工作中的难点-专利缺少解决技术问题必

专利审查员个人总结
主要问题:

1、专利保护意识尚未完全树立。一是宣传培训针对性、实用性有待强化。一些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负责人对贯彻《条例》重视程度不够,存在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重科技成果轻专利申请与保护现象。二是企业专利意识比较淡薄。有的企业停留在“赚钱”层次,要不要专利都无所谓;有的企业只是将核心技术按商业秘密处理以防止技术泄密和人才流失,相当数量的科技成果因不重视专利申请而无偿流失或因不能及时转化为有效资源而失去竞争主动权;有的企业不懂得运用《条例》自我保护,技术成果被剽窃后,反被状告侵权;有的企业专利申请积极性不高,认为周期长、工作量大、专利维持费用高;有的企业直接为大企业配套生产零配件,更加不重视专利工作。

2、专利主要对象缺乏动力。专利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企业,不少企业对专利能否受到有效保护存在疑虑,有的为配合政府“完成任务”,只申报少量的“边缘”专利或“理论”专利,企业自身的核心专利根本就不进行申报。另外,不少企业过于关注专利的短期效益。比如,重庆达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有60多项专利,每年固定上交的年费有8万多元,每新申报一项专利就需要缴纳中介服务费、审查费约1000-3000元,而专利产生效益的时间少则3、5年,多则10年甚至“无期”。对此,企业始终用“成本意识”来对待专利工作,进而导致企业内部的专利申报奖励也比较低,有的甚至低到一个发明只奖励200元。
专利缺少解决技术问题必须的技术特征,审查意见应...
删除恐怕不行。根据你的描述,这个特征一直是作为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存在的,那么你删除后,新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就没有在原申请文件中记载过,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你这个应该没有更好的办法了,重新申请一个吧
专利审查中的难题解答 好答案加分!
根据您上述资料,这个“清道夫九号蚯蚓”是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如过将其删除,就等于扩大了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员肯定是不会接受的。
但是,不删除的话,由于该技术特征您使用的自己起的技术概念名称,无法用公知常识来解释,该问题属于“公开不充分”的问题,这类问题经常会导致发明专利被驳回。一般,由于公开不充分的问题而驳回的申请,在复审过程中复活的可能性也不大。
我觉得您的这个发明专利,极大可能由于该“清道夫九号蚯蚓”解释不清而不能够获得授权。建议您放弃该专利重新申报吧。
由于公开不充分的问题而被驳回的发明专利,是很可惜的!我也遇到一些类似问题,申请人自行撰写的案子遇到该种问题的比较多,一般有经验的代理人都能够有效避免该类问题的发生。


专利审查工作中的难点-专利缺少解决技术问题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