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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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初探
摘要21世纪,人类进入了知识与信息主导的时代,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
护体系难以应对不断升级的犯罪新形式、新问题,本文即对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状况进行简析,并结合现实情况,表明
观点,以期得出有益之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完善
“知识产权”一词源于18世纪的德国,20世纪后成为广泛使
用的法律概念之一。在知识经济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然成为衡量
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因而,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得到
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特别是对其进行刑法保护有着特殊的意义,从
国际趋势来看,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越来越成为不可忽视的话题。
一、必要性探讨
知识产权作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因其特殊的存在形态,
极易复制或非法使用,侵权结果易达成且成本低廉①,随着社会的发
展,这种侵权行为呈增加趋势;知识产权虽是一种私权,但当侵权达
到一定程度时,结果可能关涉集体甚至的、社会的利益,刑法自
始具有强烈的社会保护功能,对犯罪的惩治有不可替代的效能,为
了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刑法的介入则成为必然。②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进程与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经历了以下过程:
1.1979年《刑法》在知识产权犯罪方面保护范围仅限于“工商
企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1985年4月《专利法》第36条规定了对“假冒他人专利情
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
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4.人民法院在1994年规定对非法窃取重要技术秘密的行
为以盗窃罪追究。
5.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在《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的决定》中列举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6.1997年新《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单列一节,规定了对
“假冒专利”行为、“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情节严重”行为、“以营利
为目的严重侵犯著作权”和“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和“侵犯商业
秘密”行为处以“七年”并可“单处或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③。
7.2004年两高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已有法律中相关词语的具体涵
义、涉及范围作了规定,并对数罪并罚和共犯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极
大增强了已有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
系的完善化推进一步。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利的宏观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