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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金补助管理办法-怎样获得申请专利的补助

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


专利资金补助管理办法-怎样获得申请专利的补助

专利资助

总则
第二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一)我市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其它在深圳工作、学习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人员,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从市财政科技事业发展有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
(二)奖励其专利产品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PCT专利申请成功政府给予的补助包括哪些?补助金额...
此属于政府补助。账务方面,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所得税方面,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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